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XX涂料经营部,经营者:盛某,地址:柳州市。
被告一:广西贵港市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被告二:河北XX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地址: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诉称,2020年年初,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零售经销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作柳州市柳南区的零售经销商。
原告依据协议约定第一笔货款给被告一汇款20万元,并由被告二河北XX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向被告二做相应的的进货订单,但在2020年5月30日被告二河北XX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仅发了68880元价值的涂料,还有131120元价值的涂料经过多次催促都没有发货。在沟通的过程中,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樊某说其公司没有欠原告的货款或者涂料,其公司仅提供其公司账户给原告作为向被告二进货的渠道,从中并没有收取任何利润,让原告向被告二主张权利要货或者要求退回货款。原告认为,被告一是原告的上级经销商,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相应的经销商协议,由被告一负责服务柳州市柳南区的市场区域,以及结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零售经销商补充协议》并向被告一汇款进货,由被告二的业务人员向被告二发送进货订单及被告二向原告发货的情况,被告一与被告二应当共同向原告退回131120元货款,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共同退回原告货款131120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以131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退回货款?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案件的证据,国晖律师详细审阅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并进行了立案。立案后,经过法院给被告发送传票,被告应该是感觉其在本案诉讼中败诉率非常高且站在生意的角度考虑,退还货款不如按合同约定发货给原告划算,所以就与原告和解并发货给原告,原告按和解约定进行了撤诉处理。法院作出了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NHMS0313号档案编写】